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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执行方式亟须改进

2018年06月04日 10:25   来源:人民政协报   

  2016年,我国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三补合一),主要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这一改革措施,提高了补贴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但由于在执行过程中由各地自行制定发放依据和标准,导致实效性大打折扣。

  据笔者了解,当前部分省发放补贴的依据和标准不统一。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兑现到农户,而各省的发放依据和发放标准又各不相同。如:陕西省韩城市2016年度发放依据是实际农用耕地面积,标准为70元/亩;山西省吕梁市2017年度发放依据是农作物种类,标准为玉米59元/亩,薯类59元/亩,杂粮79元/亩;贵州省荔波县发放依据是计税总产,2017年发放标准为34.45元/百公斤;山东省乳山市只补贴小麦种植户,标准为125元/亩。

  耕地补贴依据和标准不统一,导致部分农民流转耕地后仍然领取“耕补”这一“固定收入”,而不会用于耕地地力保护提升。同时,部分地方按照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或在此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进行补贴,从而又导致一些长期抛荒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也都能获得补贴。

  再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大多数省通过“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兑现到规模经营户,而各省补贴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同。如:山东全省50亩规模以上都是60元/亩,限额1.2万元;福建省就是各市自行制定标准,沙县对30亩以上的经营户补贴30元/亩,而晋江市对30亩以上的补贴100元/亩。也有少数省,将“粮补”用来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或者作为购买相关农业机械设备的补贴。

  按照当前部分省执行的“粮补”政策,不但没有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这一主要问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偏颇、有违初衷”。像山东省将“粮补”按照60元/亩的标准发放给了适度规模经营户,就不能覆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像江西省主要用于种植50亩以上水稻的大户购买农业机械设备的补贴,对租用农业机械设备的大户就显得“不公”。

  对于以上情况,笔者建议:

  一、改革“耕补”执行方式。以各省2017的“耕补”基数为标准5年内不做调整,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的“耕补”直接拨付到乡镇,由乡镇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办法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以村确定农业社会化技术服务组织,在乡村两级代表、经营户的共同监督参与下统一对区域范围内符合种植条件的耕地每年进行一次测土配方施肥和机械化深松整地,真正提升耕地地力。

  二、改革“粮补”执行方式。将“粮补”分为两大块,以县级为单元统筹使用。具体办法为:将其中的30%用来为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商业保险;将其余的70%纳入本区域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缓解“贷款难、贷款贵”切实破解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不足的“瓶颈”。

  (作者系山西省中阳县政协主席)


(责任编辑: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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