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考察调研时强调,以精准扶贫为抓手打赢扶贫攻坚战。近年来,我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着力有序推动扶贫工作有效开展。在扶贫政策制定上,各地依法依规研究制定脱贫发展规划,努力做好与国家、省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衔接。在扶贫资金监管上,建立起“扶贫部门全程管控、审计部门提前介入、财政部门同步监管、纪检部门跟踪监督”的有效机制。在落实扶贫责任上,进一步规范各级扶贫部门的行政事权,厘清权利界限,明确责任清单,落实责任到人。在法治环境建设上,不断改善农村法治环境,做到扶贫开发和农村法治建设相互促进、相互结合。,法治扶贫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在扶贫脱贫工作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如个别扶贫或扶贫相关干部法治意识不强,决策随意性强,导致部分扶贫项目规划失误、实施不力、监督不实;有关法律政策宣传还不深入、不到位,部分基层干部和贫困群众法律知识匮乏、法治意识淡薄,影响了脱贫攻坚的成效;相关政策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扶贫主体、资金使用效果等扶贫运行环节上,强制性法律约束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依法兜底保障脱贫力度还不够。当前我省的精准扶贫攻坚战已经到了“攻克最后堡垒”的决胜阶段,所面对的多数都是贫中之贫、困中之困,即需要通过精准扶贫措施帮助贫困家庭脱贫致富,也需要建立起社会兜底保障网为部分特困家庭解决生活困难,还需要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贫困人口脱贫后不返贫。在这种情况下,让法治为精准扶贫提供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一、树立法治理念,完善扶贫立法,让扶贫工作依法运行。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惩处,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扶贫工作中注重建章立制、健全程序、规范行为,将法治理念贯穿于精准扶贫的全过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依法公开扶贫政策、扶贫项目、扶贫资金使用及效果情况,让扶贫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将精准扶贫的基本方针、目标任务、开发决策、资金管理、相关责任、监测评价等纳入法制轨道,实现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新农合、医疗救助等政策有效衔接,做到能扶尽扶,能保尽保。
二、依法制定和严格执行扶贫政策,加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应在具体扶贫工作中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和健全扶贫重大决策、重点项目、扶贫对象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坚持“成功不必在我”、“一张蓝图干到底”和“集中力量干大事”的发展观念,分析和确定各地发展优势和发展重点,依法制定和严格执行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政策规划。应进一步完善与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的居民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低保政策提供保障。
三、加强贫困人口法律服务,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合法权益。科学制定农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设立阶段性发展目标,明确法律服务范围和标准,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落实财政保障。加强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发挥好各级司法部门、法学会、律师协会的作用,做好送法下乡和法治宣传。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司法执法人员法制培训,提高他们学法知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结合“七五”普法,深入开展群众性普法教育,提高农村广大群众的法律认知水平。同时,要加强党的领导,为法治扶贫提供组织保障。强化各级党委对扶贫工作的领导责任,注重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加强对扶贫绩效的考核、问责、监督,明确任务和责任。结合定点扶贫,把一批懂政策、懂法律、会宣讲的党员干部分配到扶贫一线挂职锻炼,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合法权益。
(作者系省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
(责任编辑 :景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