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近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村全部出列,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6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贫困地区考核评价体系,创新贫困地区考核评价方式,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促使贫困地区党委、政府进一步增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使贫困群众与全省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 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市县党委、政府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
(一)市分类
一类市: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
二类市:合肥市、淮北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宣城市、铜陵市、池州市、黄山市。
(二)县(市、区)分类
一类县: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
二类县:有扶贫开发任务的非重点县。
第五条 市、县两级考核内容分别如下:
(一)市考核内容
1.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村出列、贫困县摘帽、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
2.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
3.精准帮扶。考核“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开展情况。
4.扶贫资金。重点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情况。
5.责任落实。主要考核市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扶贫政策制定、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履行职责等情况。
(二)县(市、区)考核内容
1.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村出列、贫困县摘帽和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
2.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
3.精准帮扶。考核“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开展及管理情况。
4.扶贫资金。重点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涉农资金整合及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和成效等情况。
5.措施落实。重点考核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实施成效。
6.责任落实。主要考核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扶贫政策制定、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履行职责、扶贫队伍建设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每年底开始,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市县自评。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1月上旬将上年度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省级考核。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自评情况,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实地核查、随机走访、暗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依据相关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考核对象实行百分制评价并形成考核报告。
(三)审核认定。考核情况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核认定。90分以上(含90分)为A级,70—90分(含70分)为B级,70分以下为C级。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抓发展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对取得A级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由省委、省政府予以通报;对连续两年取得A级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但仍要继续兼任现职,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二)对未能完成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并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且不予评先评优。
(三)辖区内出现被约谈县(市、区)的市,取消其A级评定资格;被评定为C级的市、县(市、区),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对因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违反扶贫开发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县(市、区),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省直有关部门要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市、县(市、区)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各级脱贫攻坚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8日起施行。 2012年印发的《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景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