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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扶贫工作中 造成严重后果将撤职或开除

2016年09月01日 13:53   来源:和讯网   

  兰州晨报讯 (记者梁峡林 实习生郭晨)省政府法制办拟定《甘肃省农村扶贫条例(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于日前通过甘肃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广大读者可在9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反馈意见、建议:

  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xz4609567@sina.com

  政策解读

  农村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农村扶贫标准的农村居民户;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贫困发生率明显高于全省贫困发生率、集体经济收入较低的贫困村;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扶贫工作重点县、片区县、“插花型”贫困县。低收入农户中有军烈属、残疾人或其他特殊困难的,应优先扶持。

  贫困户由农户向村(居)民委会提出申请,经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政府审定。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发布公示者提出,发布公示者应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乡镇政府或上一级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贫困地区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农村贫困地区教育资源配置和布局,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贫困地区民生工程支持力度;应当对在贫困地区服务的农业、教育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优待;建立完善与农村扶贫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将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应当通过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向低收入农户发放免担保、免抵押、免利息或基准利率的扶贫小额贷款。

  农村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地点、内容、投资规模、竣工时间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资金。农村扶贫工作应当接受扶贫对象、对扶贫对象的帮扶者和捐助者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扶贫信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对不符合扶贫条件并因此骗取扶贫对象资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主管机构取消其扶贫资格及相关优惠待遇,并责令退还违法取得款物。

  国家工作人员在扶贫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编造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 虚报、冒领、套取、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责任编辑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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