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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必须坚守“红线” 哪些资金互助不能碰?

2018年05月21日 11:35   来源:农民日报   

  毛晓雅

  门槛低、手续便捷、贷款灵活,这是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天然优势。一般来说,社员因季节性生产所需的短期资金周转,都能得到满足,极大缓解了农民发展生产的资金难题。资金互助社在商业银行、财政支农、民间小贷公司等农村金融主体之外,又开辟了一道更加接地气的金融活水。然而,从2004年全国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立至今,资金互助社的发展饱受争议,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缺乏有效风险控制和监管,不少互助社倒闭,或被利用当做非法集资的幌子,导致农民严重受损。本是为解决农民资金问题而产生的组织形式,反而成为吞噬农民财产的“吸血鬼”。不少农民赔上了一辈子的积蓄,着实让人痛心。因此,开展农村资金互助,核心是进行有效风险防控、严格监管措施,守好法律法规规定的“红线”。

  “社员制、封闭性”是资金互助合作社要遵循的首要原则,也是从中央一号文件到银监会发布的章程规定中反复强调的。所谓会员制、封闭性,就是资金互助社只能向本社社员吸纳资金、发放贷款,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不对外吸储放贷。这是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基础。一方面可以将资金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可控,另一方面能够保证贷款不用于非农项目,不改变资金用途。“不支付固定回报”是资金互助社要遵守的又一原则。从根本上讲,资金互助组织是不同于银行的金融组织,互助资金是为了满足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需要,互助资金的利润在留足坏账准备金外还有富余的,可以以股份分红的形式发放给社员,而非固定利息。

  坚守对内不对外、分股不分息的原则能保证资金互助社不被非法利用、不改变性质,能够防范互助社的外部风险,保证其规范健康运行。而建立规范的存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回收率、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管等举措,则能够防范互助社的内部风险,确保其持续运行。在实践中,有些资金互助社把资金托管给合作银行,而不是由管理层某几个人直接保管,减少了挪用、滥用资金的风险。资金互助社在发放贷款时,对申贷项目进行审核,由于都是本社社员,对当地农业生产特点、农业产业发展状况都很熟悉,产业是否具有较大风险、前景如何、大致需要多少资金,都能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对综合评估风险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因此能保证贷款的回收率。这些都是控制运营风险的有效措施。

  关于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规范运行,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较为完善的规定。然而在现实中,仍有不少农民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原因在于农民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只要农民对正规资金互助社的特点稍加熟悉,便比较容易判断出是否有较大风险,是否会对自身利益造成威胁。因此,在做好监管和风控制度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大对农民的普法宣传,真正用好这条破解农民融资难的好路子。

  敲黑板 划重点

  什么样的资金互助合作社不能碰?

  1.谁都可以存款资金互助社募集资金和服务对象只能限于本社成员,那些不加限制、谁都可以存贷款的资金互助社是不符合规定的。

  2.约定存款利息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社员出资比例,将收益部分进行分红。而不是像银行一样,约定分息。

  3.常年随时吸收资金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社员资金需求设定资金额度,而不是常年每天都在大量吸收存款。


(责任编辑: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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