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网络爆料称,云南省永胜县为加快全县脱贫攻坚进程,发文要求干部职工捐扶贫款,每名职工最低捐款1000元。11月1日下午,永胜县委宣传部回应称,网爆内容属实,目前县里已召开领导干部大会,县长已致歉并承诺将退回捐款(11月2日《京华时报》)。
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通知,依据行政级别和技术职称明码标价,要求全县干部职工筹资“助力脱贫攻坚”……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当下,爆出这种新闻,真让人感觉匪夷所思。
尽管通知中并未出现“捐款”字样,而是美其名曰“筹资”,但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一眼看出:所谓“筹资”,不过是“募捐”“捐赠”的“马甲”。而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下发通知,并以毫无回旋余地的口气要求“认真遵照执行”,显然说明:“筹资”是强制性的,是不可以讨价还价的。这是什么行为?不就是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都明令禁止的“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行为吗?
可见,不管打着多么高大上的旗号,不管使用什么样的措辞,永胜县此举都经不起法律的考问。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何谓法治?简言之,就是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主要依靠法律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规范和规则,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某些习惯和办法,更不是个人包括领导者的意志和看法。强调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推动工作和事业发展时,根据法律规则认识和解决问题。如果对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置若罔闻,连法律的底线都敢突破,那还谈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直接违法还只是问题之一。法治思维不仅是一种规则思维,也是一种程序性思维。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脱贫攻坚无疑是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试问:如果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进行决策,发文“逼捐”扶贫的闹剧还会上演吗?正是因为决策程序的随意和缺失,永胜县筹资助力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不仅违法,而且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相去甚远,体现出一种为摘穷帽子不惜任性而为的急功近利式“政绩饥渴”。
法治思维更是一种责任思维。说白了,就是出了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要依法承担、追究责任。对于“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的法律责任,慈善法规定得明明白白——“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是依法追责,还是道歉了事,同样考验当地执政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决心与水平。
(责任编辑 :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