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网7月26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李杨 实习生 武晶晶)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依据《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我省明确扶贫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省上不再制定新的扶贫标准,参照贵州省扶贫立法的经验做法,将扶贫对象界定为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
《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明确提出: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我省农村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
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范围是:经识别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识别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国家确定的六盘山片区、秦巴山片区、四省藏区范围内的本省贫困县(市、区)。省人民政府确定或者调整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范围时,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自然灾害频发区等地区给予倾斜。
农村扶贫资金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按照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脱贫成效、资金管理绩效及脱贫攻坚任务等因素合理分配使用。
(责任编辑 :景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