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脱贫攻坚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必须横下一条心来抓。要强化目标责任,坚持精准扶贫,认真落实每一个项目、每一项措施,全力做好脱贫攻坚工作,以实际行动兑现对人民的承诺。
改革开放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扶贫力度,我国扶贫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以政策为主导,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在地方脱贫“政绩化”驱动下,地方政府主导的随意性、主观性和长官意志频频显露,扶贫开发的项目选择、模式选择、资金筹措运营等都出现了严重的选择性偏好,成为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既得利益倾向选择,进而导致虽有一系列扶贫项目和大量资金投入,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贫穷落后的面貌。实践中,扶贫资金分块管理、种类繁多,涉及财政、发展改革、扶贫、民政、农牧、水利、土地、林业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对扶贫投入呈现碎片化,资金使用分散,效率不高,整合难度很大;一些部门甚至存在套取、违规使用扶贫资金,肆意改变资金用途以及资金滞留虚列支出等问题。此外,对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乏力,缺少有针对性的评估和问责机制,扶贫边际效益呈递减趋势。
安徽省提出在2020年全面完成300万贫困人口的脱贫任务,实现“人脱贫、村出列、县摘帽”,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不仅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规划设计,而且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发挥社会力量的协作参与。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地方立法,充分发挥法治在扶贫攻坚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当务之急是抓紧制定《安徽省扶贫开发条例》,切实通过立法来规范和引领扶贫工作,从法律制度上构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长效机制。
首先,要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针对扶贫领域泛行政化问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破除落后观念,恪守法治原则,通过法治化定型精准化、精细化,增强扶贫开发制度和政策的执行力。要坚持科学、规范、合理地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发现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减贫治贫能力。在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逐步提高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以人为本、群众利益至上,在扶贫的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结果合法,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合理,让贫困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其次,要健全精准扶贫法治化的工作机制。一是依法建立扶持对象识别机制。依据法定程序规范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这个关键环节,加强与公安、社保、扶贫、劳动、财政等相关统计信息比对、甄别,完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扶持对象精准无误。二是依法建立扶贫对象合理退出机制。建立贫困户脱贫认定机制,对已脱贫的农户,可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依法制定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退出标准、程序和核查办法,建立扶贫对象(贫困县、贫困人口)合理退出机制和激励机制。三是依法加强扶贫资金运作机制。探索多渠道筹资模式,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NGO组织的合作,扩大筹资范围,并依法加以规范。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地方政府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管理主体,使事权和财权相匹配。资金的管理权限要进一步下移至县级政府,扶贫项目和扶贫方式由县乡政府自主确定。配套筹措的项目,应实行配套资金先行到位。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四是依法建立扶贫项目责任制。建立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中、项目实施后全程全方位监控,强化审计、监理、法务等常规风险控制,建立扶贫项目绩效评估制度,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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