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贵州省大扶贫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9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大扶贫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扶贫对象和范围、政府责任、社会参与、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九十二条,旨在落实国家脱贫攻坚规划,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促进科学治贫、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条例》规定,扶贫对象以户为单位,由农村居民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级初审、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在农村居民户所在乡镇、村公告,每次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条例》明确,在脱贫攻坚期内,省、市州和贫困县分别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以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和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扶贫贷款贴息和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对象培训和资助、扶贫工作人员培训;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其他与扶贫开发相关的支出。
利用扶贫资金在贫困村实施的200万元以下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扶贫对象或者故意将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扶贫对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 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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