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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贫困退出有了“硬杠杠” 脱贫考核有了“指挥棒”

2016年10月25日 10:39   来源:山西日报   

  贫困退出有了“硬杠杠”——《山西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三大看点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出, 到2020年,要确保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如期有序退出。

  贫困退出遵循什么标准?有什么程序?退出后能否继续享受扶贫政策?如何防止虚假“摘帽”……《实施办法》一一给出了明确答案。

   1 退出有标准有程序

  贫困退出的对象是谁?

  《实施办法》明确,贫困退出的实施范围是全省58个贫困县以及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实施办法》提出,贫困退出要以脱贫实效为依据,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确保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如期有序退出,到2020年全省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贫困群众和全省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其中, 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遵循的标准和程序分别为:

  ——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为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按照“村内民主评议、村内核实认可、村内公示、乡(镇)审核公告、县监督检查”的程序进行办理。

  ——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按照“乡(镇)调查核实、县审核公告、市监督检查”的程序进行办理。

  ——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贫困县90%以上的贫困村通过扶贫实现退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按照“县级申请、市级初审、省级核查、社会公示、评估检查、批准退出”的程序进行办理。

  贫困退出机制,是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的重要内容,事关脱贫攻坚的实效与品质。 《实施办法》强调,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2 摘“帽”不摘政策

  我省是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省份,目前仍有232万贫困人口、7993个贫困村、58个贫困县。 这些贫困对象退出后还能享受相关扶贫政策吗?

  《实施办法》指出,我省贫困退出机制坚持正向激励原则。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脱贫攻坚期内,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贫困户、贫困村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可继续享受国家及省扶贫相关政策,防止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应退则退。

  ——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及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里给予奖励;各市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脱贫摘帽。贫困县退出后,解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4〕12号)中规定的贫困县限制、禁止的事项,从退出贫困县的次年起不再参与贫困县考核。

  《实施办法》强调,要做好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机制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开展效果评估,确保贫困退出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

  3 坚决防止虚假脱贫

  从以往来看,有脱了贫不想摘“帽”的,也有没脱贫就急着想摘的,而要实现贫困精准退出,就既要防治“拖延病”,又要防治“急躁症”。

  贫困县如此,贫困村、贫困人口亦然。为此, 《实施办法》提出,贫困退出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坚持分级负责。省级制定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出办法,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级做好统筹协调、上下衔接、数据汇总、综合分析、情况甄别、督促落实;县级承担主体责任,抓好具体落实,确保贫困退出工作有序推进。

  ——坚持规范操作 。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坚持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脱贫攻坚期内,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对脱贫规划中提前退出的贫困县,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里给予奖励。各市县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脱贫摘帽。

  《实施办法》明确,强化监督问责。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各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巡查工作,分年度、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对贫困退出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脱贫考核有了“指挥棒”——解读《山西省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随着2020年全面小康进入“倒计时”,改革扶贫开发机制、加快脱贫步伐刻不容缓。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西省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对相关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核提出量化标准。 考核内容是什么?确立了怎样的指标体系?考核结果有啥影响?对于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考核办法》中都做了明确说明和规定。

  考核方式

  每年开展一次,采取日常督查、第三方评估和年度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对象都有谁? 《考核办法》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全省11个市级党委和政府、58个贫困县(其中,36个为国定贫困县、22个为省定贫困县)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的考核。

  考核工作从2016年始至2020年止,每年开展一次,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第三方评估和年度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工作每年按“市级总结、日常督查、第三方评估、年度核查、数据汇总、综合评价和沟通反馈”的步骤进行。考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工作实绩、存在问题等,对考核对象作出综合评价,提出意见建议,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有效性和可信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考核所使用数据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这是考核机制改革面临的一大难题。

  引入第三方评估是此次考核指标体系中一个突出亮点。 《考核办法》指出,考核指标的数据来源除了建档立卡动态监测、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等“官方”数据外,还将引入第三方评估。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针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考核评价。

  打开我国贫困地图,可以发现,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山西就占太行、吕梁两片,这里集中了全省大部分的贫困人口,自然条件恶劣,致贫原因复杂,脱贫攻坚任务格外繁重。“十二五”期间,全省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520元增加到6078元,年均增幅19%,高出全省5-6个百分点;农村贫困人口由452万人减少到232万人,贫困发生率从18.7%降到9.6%。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五个方面,群众满意度和第三方评估列入考核内容

  “科学考核”为脱贫攻坚开“良方”。 《考核办法》明确,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具体包括: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帮扶、扶贫资金、组织领导五个方面,设立了11个一级指标和23个二级指标。考核指标之细、之全涵盖脱贫攻坚和贫困户幸福指数的各个方面,体现了对脱贫工作进行“精准考核”的政策取向。

  在这五大考核内容中,有的指标还进行更精细的划分,如“减贫成效”指标包括四个方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情况,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情况,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长效政策保障机制建立情况。

  决战决胜贫困,资金投入是保障。在“扶贫资金”考核内容中,包括财政资金投入总量和增幅双增长情况,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扶贫资金情况三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在“精准识别和精准帮扶”考核内容中,“群众满意度”也列为了考核指标,这意味着贫困群众在脱贫成效考核中也将拥有“发言权”,有效避免“数字脱贫”“被脱贫”等现象发生。

  考核结果

  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依据,脱贫效果好的通报奖励,脱贫效果差的约谈问责

  在原有考核机制下,不少贫困县为争取政策与资金扶持,“哭穷”争抢“贫困帽”,甚至出现弄虚作假、“数字脱贫”等问题。此次印发的 《考核办法》明确列出可能出现的6个问题,直指脱贫攻坚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

  这6个问题分别为: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现脱贫工作违纪违规问题的。

  考核“指挥棒”倒逼干部真扶贫。 《考核办法》强调,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市考核结果纳入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评价,脱贫成效考核不合格的,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县,省委、省政府按照20%的比例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对考核优秀、实绩特别突出的贫困县党政正职,可提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但仍要继续兼任现职,并把主要精力放在脱贫工作上。

  脱贫任务完成好的有奖励,出现问题的则要追究责任。 《考核办法》强调,对存在问题的市、县,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该市、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考核结果较差或出现重大问题,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 :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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