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3年选20个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启动 资源变资产 农民稳获利(政策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计划从2016年底至2019年底,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选择约20个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贫困地区和人口如何通过改革受益?如何防控可能出现的风险?18日,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了方案的创新机制。
补偿收益直接惠及原住居民
国家发改委地区司负责人介绍,此次改革试点按照“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思路,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占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试点项目,形成集体股权,并通过分红制度,使村集体和贫困户能够长期获得资源开发收益。
让占用集体土地补偿收益直接惠及原住居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重点和难点。方案建立了流向清晰的全过程收益传导机制。在入股资产选择上,将其限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在集体股权设置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股权的持有者,其成员是集体股权受益主体。在收益分配上,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对集体股权收益享有优先分配权益,享受特殊倾斜和支持。在收益保障上,探索建立集体股权保障收益制度,确保原住居民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均能获得一定收益。
农户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不仅要让贫困人口直接受益,还要持久受益。与以往一次性补偿方式不同,方案提出一种长效补偿方式,将原住居民安置与水电、矿产资源开发紧密结合,让原住居民从资源开发中有机会持续获得收益。
在项目收益稳定的前提下,方案提出的集体股权年化收益水平,比一次性补偿明显增加。有关专家对改革预期成效进行过测算,以水电项目为例,假设试点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电价保持稳定水平,集体股权在项目全周期内的平均年化收益水平,有的可达3000—4000元。
改革也存在风险。方案虽然要求对集体股权设定收益保障制度,但考虑到试点项目受市场变化、企业经营水平等影响,投产后的经营收益也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这会影响集体股权的收益水平。“这次提出的集体股权补偿方式,并不是对现行补偿方式的替代方案,而是有益补充。”该负责人认为,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完全由农户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调动项目投资建设者积极性
改革中,调动企业参与积极性,直接影响改革试点的成效。方案制定了相关鼓励政策。一是在安排开发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二是依法依规简化试点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加快项目核准进度。三是对于水电开发试点项目,优先保障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四是对于矿产资源开发试点项目,降低试点区域矿业企业用地成本,适当延长矿区和尾矿库等依法占用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等。
“长期看,改革对贫困人口、企业双方的权益保障都有利,预期效果也看好。要通过股权纽带,把贫困人口与资源开发企业连接起来,建立双方利益紧密联结机制。”该负责人解释。
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不确定因素多,方案建立了全过程的风险防控和规避制度。比如:在项目运行方式上,要求采取封闭运行;在集体股权收益保障上,要求各试点省份探索建立集体股权保障收益制度,即自农户交出土地使用权后,不论项目盈利与否,企业都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一定红利,切实维护原住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口的基本利益。
《 人民日报 》( 2016年10月19日 02 版)
(责任编辑 :景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