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综合新闻

四川在全国率先出台幸福河湖退出管理办法

2026-10-19 16:59 来源:中国经济网
查看余下全文
首页 > 综合新闻

四川在全国率先出台幸福河湖退出管理办法

2026年10月19日 16:59 来源:中国经济网
[字号 大 中 小]

近日,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印发《四川省幸福河湖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率先以省级专门办法规范幸福河湖退出管理,明确退出情形、核查程序和退出后管护要求,为幸福河湖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提供制度依据,推动建设成果持续巩固。

2024年12月,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意见》,要求对幸福河湖实行名录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出现突出问题、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调出名录。水利部近期工作提示进一步强调做实名录管理、健全退出机制。随着幸福河湖建设持续推进,如何保证纳入名录的河湖长期符合标准,成为各地需要共同回答的问题。四川出台《办法》,正是对这一要求的具体落实。

四川地处长江、黄河上游,河湖保护治理关系流域生态安全。在持续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基础上,四川规划在2025—2030年建设315条(个)幸福河湖,覆盖全省21个市(州)、13个流域。建设规模逐步扩大,对后续管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法》将退出管理与现有评价认定、日常监管相衔接,使纳入名录后的河湖同样有标准约束、有责任落实,促使各地把管护工作贯穿建设全过程。

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标准情形,《办法》区分直接退出、整改未达标退出和非惩戒性调整退出,分别明确适用条件。对弄虚作假、新增重大“四乱”问题等达到规定情形的,按程序直接退出;对管护缺位、功能退化等问题,先督促限期整改,经复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调出名录;对国家重大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归责原因造成河湖功能长期改变、确需调整名录的,按非惩戒性调整退出办理。通过分类处置,使退出决定与问题性质、责任归属相适应。

河湖健康是幸福河湖建设的重要基础。依托持续开展河湖健康评价的工作积累,四川将健康评价发现的问题与日常巡查、执法监管、监测数据和群众反映相互印证,为复核研判、整改验收提供依据。健康评价着重识别河湖生态状况及功能变化,幸福河湖复核还需统筹建设成效、管护水平等要求。《办法》注重问题核实和综合判断,防止以单次评价结果或者短期指标波动简单作出退出决定,推动评价成果真正用于发现问题、改善管护。

为使退出要求能够落地,《办法》明确属地、主管部门和认定机关的职责,规范线索核实、复核认定和决定公开等程序,并配套相关工作文书。核查中充分利用已有评价、监测和监管成果,依托“一河一档”和现有河长制信息平台归集材料,减少重复检查、重复报送。对跨行政区域河湖,加强联合核查和协调处理,避免管理边界影响问题整改。

调出名录之后,河湖仍须依法保护。《办法》明确,退出不改变地方政府、河湖长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责任,相关河湖仍应纳入“一河(湖)一策”和年度工作安排,持续做好问题整改、设施维护及公共服务保障。退出作为名录管理措施,与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依法区分,防止以退出代替整改,或以调出名录为由放松日常管护。

《办法》同时明确恢复认定条件。退出河湖完成整改、符合认定标准,并按规定经过稳定观察和复核评价后,可以申请恢复认定。这使退出与整改提升相衔接,既维护名录管理的严肃性,也为河湖治理成效持续改善保留制度通道。

四川此次探索的意义,在于把国家关于幸福河湖退出机制的原则要求,细化为可操作的省级制度,让名录中的河湖与实际建设管护水平保持一致。通过明确退出条件、规范认定程序、压实退出后责任,进一步强化重建设、更重长效管护的工作导向,为各地完善幸福河湖动态管理提供实践参考,推动幸福河湖建设成效持续惠及群众。

(责任编辑:梁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