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文化遗产对自然保护地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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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文化遗产对自然保护地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10月23日 11:09   来源:农民日报   闵庆文 郭旋

  面对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严峻问题,建设相互连通且管理有效的自然保护地网络被公认为缓解生物多样性锐减趋势的重要工具。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全球自然保护地建设规模和保护成效均已取得显著进展,但仍存在着因保护地选址不佳造成局部区域和部分物种存在保护空缺、保护地呈现碎片化分布和连通性不足造成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不协同,以及管理包容性欠缺等问题。

  面对逐渐严峻的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局面,全球自然保护地需要建设多少面积才能真正实现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成为国际关切问题。“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多次提出有关自然保护地建设以及建设面积的相关目标,例如“2010年使世界上每个生态区域至少10%的面积得到有效保护”“到2020年,至少有17%的陆地和内陆水域以及10%的海岸和海洋区域得到保护”等等。2022年12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推动达成的《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更是雄心勃勃,设定的保护目标是“到2030年至少30%的陆地、内陆水域、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退化区域得到有效恢复”(即“30×30”目标)。

  在自然保护地拓展空间有限的情况下,保护行动需要扩展至现有的自然保护地边界之外已成为全球共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其他有效区域保护措施(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简称OECMs)”就应运而生了。

  OECMs首次出现于2010年召开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上,2018年召开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明确了OECMs的定义,即“自然保护地以外的地理定义地区,其治理和管理为推动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起到积极、持续的作用,并取得相关的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实现生态、文化、社会、经济价值和其他与当地相关的价值”。

  OECMs并不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要管理目标,而是一种通过强化自然保护地网络的生态代表性和连通性来补充保护功能的举措,促进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以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自然资源。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保护地相比,OECMs是结果导向的,可以同时协同当地生态、文化、社会、经济等价值。一个区域被认定为OECMs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未被认定为自然保护地且与现有自然保护地空间不重叠;二是实现了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长期成果。

  颇有意思的是,联合国粮农组织2002年发起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倡议和我国原农业部于2012年启动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NIAHS)发掘与保护,均将农业生物多样性作为其基本特征与评估认定标准。

  农业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遗产地内保存了大量传统农业生物资源,它们能够较好地适应当地环境并保持较强的生产能力,这些传统物种的保存也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全球性农业生物多样性的衰退速率,降低了物种灭绝风险。同时,遗产地农业生产活动促进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惠益分享,物种共生、种养结合、物质循环等环境友好的生态农业模式,很好地维持了区域内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我们对188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所覆盖的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区和热点区、濒危动物分布区的分析表明,这些农业文化遗产项目共覆盖了约158731.77km2(142个小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区和热点区,约占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区和热点区总面积的7.55%;覆盖了290种受威胁动植物的生境或生长区域,占位于中国境内受威胁生物种类的54.82%,占全球受威胁生物种类的2.17%,保护程度达到自然保护区的84.06%。

  因此,因为农业文化遗产兼具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维持、农业经济发展、农耕文化传承、乡村社会和谐等多重效益,在有效应对全球生物多样性危机、粮食安全危机和极端气候变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符合OECMs的定义与准则要求,应当作为主流方案纳入全球和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框架。

  (闵庆文系农业农村部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郭旋系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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