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既是对“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肯定,也是对过去几十年农村改革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经验总结,更是未来顺利推进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保障。
我国农村的基础制度是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以及建立其上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只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才能有效保障农村公平发展、社会稳定和共同富裕。农业生产需精耕细作、不误农时,加之生产过程监工难度大、成本高,长期以来,农业生产的主体是农户或家庭农场。发展以家庭农场为主的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农民增收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既符合国情,也符合农情。
改革初期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幅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效地支撑了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在改革持续推进过程中,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一直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例如,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1993年开始中央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确定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制度安排;基于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产生的在农户间自愿流转承包地现象,199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明确指出,允许农户间承包土地使用权的自愿流转;基于20世纪80年代“社改乡”和之后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改革的事实,1998年把“以家庭联产承包的责任制”改为“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开始把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实施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大创举;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近年来加大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以上一系列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就是农业生产关系适应农业生产力变化过程中的发展与改革。1978年至2023年,农业国民生产总值、农林牧渔实际产值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稳定并持续增长,45年间年均增长分别达到4.5%、5.4%和7.3%,支撑这些长期高速增长的最主要制度就是不断发展中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决定》对巩固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主要领域作出具体部署,为下一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决定》指出,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工作。这项工作必将增强农民对承包权长期不变的政策预期和安全感,激发农民积极性。因为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土地数量等都有所变化,这项工作涉及许多集体成员的土地承包权益以及如何保障流转土地稳定经营等一系列问题。2025年至2029年是政策实施的集中期,当前务必在做好试点示范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再延长三十年的各项工作。
《决定》指出,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行“三权分置”,在促进土地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当前,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要解决的新问题,例如,土地平整后增加的耕地如何认定、怎样用好?倘若出现承包户或经营主体改变土地用途或撂荒的情况,如何处置?处理好这些问题,要在已有改革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推动“三权分置”的改革深化与完善。
《决定》指出,“完善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民合作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和“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其中,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解决“谁来种地”和“谁能种好地”的问题,促进农民合作经营主要是促进农民之间的合作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是要推动真正能带动农户增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健全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目的是要为广大农户提供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尤其要注意,“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让小农户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支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必须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构建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加快培育高素质农民,提升农民生产经营能力和组织化水平,稳固农民在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决定》指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提高集体成员收入与社会福利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起施行,深化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以此为遵循,改革要做到产权明晰、确权到户,并建立合理的治理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关键是要保障好农民利益。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育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管理和营销能力,要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本地不同类型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发展模式,提升运行效益。
(作者系北京大学现代农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