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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

2019年03月03日 10:19   来源:辽宁日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精神,推动脱贫攻坚工作更加有效开展,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大扶贫工作格局,坚持脱贫攻坚目标和现行扶贫标准,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突出问题导向,优化政策供给,下足绣花功夫,着力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着力夯实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基础,着力加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切实提高贫困人口获得感,确保到2020年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同全省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稳定实现国家现行标准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瞄准全省剩余的28.56万贫困人口、647个贫困村、11个省级贫困县,2018年实现全省15万人脱贫、 500个贫困村销号、6个省级贫困县脱贫退出;2019年对剩余的13.56万贫困人口、147个贫困村、5个省级贫困县进行脱贫攻坚扫尾;2020年对临时性返贫人口进行扶持,实现稳定脱贫,巩固减贫成果。

  到2020年,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主要有:贫困地区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全面解决贫困人口住房和饮水安全问题,贫困村达到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实现贫困地区教育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因贫失学辍学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实现贫困人口全覆盖,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深度贫困地区如期完成全面脱贫任务。

  二、实施“五个一批”精准扶贫措施

  (一)推进一批产业扶贫。推动形成以优势特色种养业为主导,加工、旅游、电商、光伏等业态并举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注重发挥各类经营主体辐射带动作用,让贫困户更多分享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收益。深入实施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提升工程,将贫困地区特色农业项目优先列入优势特色农业提质增效行动计划,根据各地区资源禀赋,重点围绕对贫困户增收带贫作用明显的肉牛、肉羊、驴、禽类、马铃薯、杂粮杂豆、饲草料、中药材、食用菌、林果、蔬菜等特色优势产业,实现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带动、服务和受益全覆盖。加快贫困地区牛羊驴等特色养殖产业发展,推广依托大型畜牧企业建设扶贫养殖场扶贫模式,充分发挥大型畜牧企业带动作用。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县创办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扶贫产业园,创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建设中药材基地。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充分利用电商、展销会、直销体验店等多种营销平台,拓宽农特产品销售渠道,推广以购代捐的扶贫模式,组织开展贫困地区农特产品定向直供直销学校、医院、机关食堂和交易市场活动。加大对贫困地区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采取土地流转、订单保底、股份合作、生产托管、吸纳就业等利益联结模式,实现贫困户与现代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通过优先聘用、特设岗位、公益岗位等形式广泛吸纳有劳动能力、半劳动能力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形成带贫减贫长效机制。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制度,到户帮扶干部承担产业发展指导职责,帮助贫困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积极推动贫困地区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支持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通过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入股或参股、量化资产收益等渠道,规范和推行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确保贫困户获得稳定收益。将产业扶贫纳入贫困县扶贫成效考核和党政一把手离任审计,引导各地区发展长期稳定的脱贫产业项目。

  (二)推进一批健康扶贫。切实降低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强化医疗卫生、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落实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扶贫医疗救助。在严格费用管控、确定诊疗方案、确定单病种收费标准、规范转诊和集中定点救治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加大医疗救助和其他保障政策的帮扶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对贫困人口患大病自负医药费部分再予以有效保障。全面落实城乡医疗保险持卡就医直接结算,推进各项医疗保障政策“一站式”即时结算。在贫困地区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确保每个贫困县建好1至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加强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能力建设。深入实施医院对口帮扶,为贫困县医院配置远程医疗设施设备,全面建成从三级医院到县医院互联互通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贫困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设立1个全科医生特岗。支持各地区免费培养农村高职(专科)医学生,经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后,补充到贫困地区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贫困地区可在现有编制总量内直接面向人才市场选拔录用医技人员,选拔录用时优先考虑当地医疗卫生事业紧缺人才。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构建三级联动的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平台,为贫困群众提供基本健康服务。加强对贫困地区慢性病、常见病的防治,开展专项行动,降低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开展地方病和重大传染病攻坚行动,实施预防、筛查、治疗、康复、管理全过程综合防治。贫困地区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和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扩大到所有贫困县。开展和规范家庭医生(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落实签约服务政策,优先为妇幼、老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开展健康服务和慢性病综合防控,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贫困地区健康促进三年行动计划。将脱贫攻坚与落实生育政策紧密结合,倡导优生优育,利用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力量,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宣传教育。

  (三)推进一批危房翻建改造扶贫。2018年全面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存量翻建改造任务,用好用足扶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政策,利用省本级财政扶贫发展资金拉平扶贫、住房城乡建设补助标准。对2018年省下达建设任务之外新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翻建改造任务,统一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计划,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予以保障。结合实际推广简便易行的危房鉴定程序,规范对象认定程序,建立危房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积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排查工作,2019年对存量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进行全面改造,2020年对临时性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进行改造。鼓励各县通过统建村集体公租房屋及幸福大院、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落实各级补助资金,完善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及时足额直接拨付到户。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完善危房翻建改造档案管理,房屋危险性鉴定证明(复印件)分别在县乡村户四级档案留存。危房翻建改造信息全程公开公示。

  (四)推进一批教育扶贫。以保障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为核心,强化县级政府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保联控责任,实施台账化精准控辍,确保贫困家庭适龄学生不因贫失学辍学。稳步提升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质量,加强质量控辍,进一步降低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辍学率。全面推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作,重点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确保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贫困地区优先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加强学校网络环境建设,加强“同步课堂”和教学资源建设,让边远、贫困地区学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遴选乡村教师导师团队,加强乡村骨干教师培训,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提升乡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鼓励通过公益性捐赠等方式,设立贫困地区优秀教师奖励基金,用于表彰长期扎根基层的优秀乡村教师。落实好教育资助政策,学生资助实现应助尽助。加大贫困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力度。开展民族地区学前儿童学习普通话行动。

  (五)推进一批综合保障性扶贫。综合实施保障性扶贫政策,统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帮扶、社工助力等保障措施,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由地方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继续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加快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设施;鼓励各地区通过互助养老、设立孝善基金等途径,创新家庭养老方式。加快建立贫困家庭“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家庭赡养、监护照料法定义务,探索建立信息台账和定期探访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对地广人稀的贫困地区适度降低国家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口纳入救助范围。

  (六)推进一批就业扶贫。在巩固已有就业扶贫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拓宽就业渠道,着力稳定存量、扩大增量。以“精准对接、稳定就业”为目标,通过开发岗位、劳务协作、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等措施,提高贫困群众发展生产和务工经商的基本技能,帮助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施就业扶贫行动计划,鼓励贫困地区发展生态友好型劳动密集型产业,通过岗位补贴、场租补贴、贷款支持等方式,扶持企业在贫困乡村发展一批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业。推进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服务力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多种形式公益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深入推进扶贫劳务协作,加强劳务输出服务工作,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企业到西部地区建设产业园区,吸纳贫困人口稳定就业。实施家政和护工服务劳务对接扶贫行动,实施技能脱贫专项行动,推进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在人口集中和产业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办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建设一批职业技能实习实训基地。在脱贫攻坚期内,由各市委、市政府负责,保障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高职专)就业安置,促进其他在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的子女稳定就业。

  (七)推进一批生态扶贫。创新生态扶贫机制,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实现生态改善和脱贫双赢,持续推进生态保护扶贫工作,在新安排的生态护林员、草管员岗位中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对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提供的,具备基本劳动能力,能够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且有意愿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贫困人口予以落实生态护林员岗位。探索天然林、集体公益林托管,推广“合作社+管护+贫困户”模式,吸纳贫困人口参与管护。建设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队),吸纳贫困人口参与防沙治沙、防护林建设和储备林营造。推进贫困地区低产低效林提质增效工程。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支持力度,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原则,将新增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向贫困地区倾斜。深化贫困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引导贫困地区林农积极组建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增加贫困人口资产性收入。探索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让保护生态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更多受益。鼓励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购买贫困地区林业碳汇。支持沙漠化严重的阜新彰武北部乡镇开展草原生态建设。

  三、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96号),着力推动10个深度贫困县、58个深度贫困村脱贫攻坚。省财政进一步增加对深度贫困地区专项扶贫资金、教育医疗保障等转移支付,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省预算内投资、车购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适度安排新增债券资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和推动符合条件的精准扶贫项目发行扶贫票据。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新增金融资金优先满足深度贫困地区,将新增金融服务优先布局深度贫困地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扶贫贷款一律执行基准利率;对经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贫类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20%。支持贫困地区争取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支持贫困地区对接国家先进制造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有效发挥企业债券的直接融资功能,结合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等创新品种,鼓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扩大融资规模。指导相关企业设计发行方案,创新融资模式,为实体经济提供广泛灵活的融资工具,助力贫困地区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先开通贫困县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支持阜新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探索扶贫开发新模式。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危房翻建改造、民生发展等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发展用地需求,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不受指标规模限制,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依法补偿安置前提下,可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且难以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按补改结合方式根据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在援藏工作中,按照中央组织部统一部署,根据援受双方协商一致意见,进一步加大对西藏那曲市人才选派支持力度。结合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重点支持深度贫困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深度贫困地区棚改居民营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三)着力改善发展条件。推进深度贫困地区交通建设攻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重点投向深度贫困地区及边境地区,加强深度贫困地区对外运输通道建设,完成农村公路精准扶贫和建制村通硬化路“最后一公里”建设任务,构建外通内联、便捷顺畅的运输通道。加快实施深度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快深度贫困地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在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度。加大深度贫困地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加快实现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网络全覆盖。鼓励电信企业出台更优惠的资费方案,加快实现深度贫困县4G宽带网络全面覆盖。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整合资金、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切实落实国务院扶贫办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贫困村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29号),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补齐贫困村发展短板。结合国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不断加大省级资金投入力度,资金安排重点向义县锡伯族村民生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倾斜,体现党和政府对深度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关怀和支持。加强禁毒脱贫工作,分级分类落实禁毒脱贫举措。

  四、实施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行动

  (一)实施交通扶贫行动。在贫困地区加快建成外通内联、通村畅乡、客车到村、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以示范县为载体,推进贫困地区“四好农村路”建设。推进窄路基路面农村公路合理加宽改造和危桥改造。改造建设一批贫困乡村旅游路、产业路、资源路,优先改善自然人文、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风情小镇等旅游景点景区交通设施。加大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养护力度。推进国家中长期铁路网、国家公路网连接贫困地区项目建设和既有线改造,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启动通用机场建设。

  (二)实施水利扶贫行动。着力提高贫困群众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大农村贫困地区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投资力度,2019年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落实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因地制宜加强供水工程建设与改造,显著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加快贫困地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现灌溉水源、灌排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协调配套。切实加强贫困地区防洪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继续推进贫困地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程。

  (三)实施电力扶贫行动。加大贫困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分布式电力设施发展,高质量完成2018年重点贫困县(市、区)农网改造升级建设任务,为2020年贫困地区全面实现小康供电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四)实施网络扶贫行动。统筹推进网络覆盖、农村电商、网络扶智、信息服务、网络公益5大工程向纵深发展,创新“互联网+”扶贫模式。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实现90%以上贫困村宽带网络覆盖。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推出资费优惠举措,鼓励企业开发有助于精准脱贫的移动应用软件、智能终端。

  (五)实施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建立村庄道路、供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公共卫生厕所等公用设施和村庄绿化管护长效制度。推广实施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模式,着力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厕所革命”和生活污水治理。围绕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通过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将村民如厕、做饭、洗衣、淋浴等环节产生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最终实现达标排放。到2020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示范工程。推广实施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模式,着力破解贫困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以村民自治、全体参与为原则,构建“户分类、户处理,不出院、不出村”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将可腐烂的生活垃圾堆肥造粪、可燃烧的分解燃烧、可卖的积攒变卖、可二次分拣的暂时存放,其他建筑垃圾填坑垫道、有毒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实现垃圾的分类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到2020年,贫困地区基本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处理。推广实施养殖粪污存储还田模式,着力破解贫困地区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坚持“以种定养”,确定养殖规模和粪便污水储存设施规模,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到2020年,贫困地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推广实施环水有机农业发展模式,着力破解贫困地区农业面源污染。围绕水环境敏感区域发展有机农业,降低土壤和水环境风险,实现水源保护、农业生产、农民增收、绿色发展有机融合,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到2020年,在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重点水源地有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推进通村组道路建设,基本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等问题。

  五、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攻坚

  (一)推动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上台阶。把人才支持、市场对接、劳务协作、资金支持等作为协作要点,深化东西部扶贫协作,在实现携手奔小康行动贫困县全覆盖基础上,推动向贫困乡镇、村延伸。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机制,通过实施省市联动,强化东西部扶贫协作责任落实,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深化结对协作关系,实化细化市县(市、团场)之间、县乡(镇)之间、乡村之间等结对帮扶措施,推广“闽宁示范村”模式。突出产业帮扶,鼓励建立产业园区共建机制,引导企业参与精准结对帮扶。突出劳务协作,科学安排符合当地实际的产业扶贫项目,鼓励就近就地就业,开展有组织的人岗对接,提高协作规模和质量。突出人才支援,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拓宽干部双向挂职、人才双向交流领域,提高干部人才支持和培训培养精准性。突出资金支持,及时足额拨付援助资金并向深度贫困地区进一步倾斜,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精准用于贫困人口。将帮扶贫困残疾人脱贫纳入东西部扶贫协作范围。结合国家援疆援藏 “十三五”综合规划中期评估和调整,科学实施脱贫攻坚三年对口支援新疆、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严格落实中央确定的80%以上资金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用于县及县以下基层的要求,进一步聚焦脱贫攻坚重点和难点,确保更多资金、项目和工作精力投向贫困人口。

  (二)推动定点扶贫上质量。落实定点扶贫工作责任,把定点扶贫工作纳入帮扶单位工作重点,加强工作力量,出台具体帮扶措施。定点扶贫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研究帮扶工作。强化定点扶贫牵头单位责任。将省(中)直部门和单位、省属企业、省属高职院校落实定点扶贫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定点扶贫单位动态调整机制,对因单位改革重组等因素发生定点扶贫关系变化的,及时调整确定新的定点扶贫关系。对新组建的省直部门和单位,及时确定新的定点扶贫关系。从省市县机关选派1.2万名干部到困难乡镇和行政村帮助工作。抓好《辽宁省选派到乡村工作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执行,认真落实县乡党委对选派干部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选派干部考勤请假、走访调研、工作报告、述职评议、目标承诺、年度考核等各项制度,督促选派干部扎根基层、敬业奉献。指导选派干部制定三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帮扶计划,确保帮扶工作可评估、可考核、可问责,促使选派干部把帮扶责任扛在肩上,确保帮扶工作取得实效。落实艰苦地区挂职干部生活补助政策。

  (三)推动军队帮扶上水平。加强军地脱贫攻坚工作协调,驻地部队要积极承担帮扶任务,参与扶贫行动,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活动。接续做好“八一爱民学校”援建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结对助学活动。组织军队系统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深入贫困村送医送药、巡诊治病。帮助革命老区加强红色资源开发,培育壮大红色旅游产业,带动贫困人口脱贫。帮助培育退役军人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脱贫致富带头人。

  (四)推动各类企业扶贫上效益。鼓励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引导省属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办企业。鼓励支持省属企业采取全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到贫困地区投资兴办绿色生态环保企业,通过发展产业、对接市场、安置就业等多种方式帮助贫困户脱贫,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壮大乡镇村集体经济。深入推进 “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公益扶贫,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通过设立扶贫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脱贫攻坚。

  (五)推动社会组织扶贫上层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加快建立社会组织帮扶项目与贫困地区需求信息对接机制,确保贫困人口发展需求与社会帮扶有效对接。鼓励引导社会各界使用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推动贫困地区和贫困户融入大市场。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服务机构牵手计划”,为贫困人口提供生计发展、能力提升、心理支持等专业服务。加强对社会组织扶贫的引导和管理,优化环境、整合力量、创新方式,提高扶贫效能。落实社会扶贫资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六)推动扶贫志愿服务上规模。开展2018 至2020年“春暖辽宁”主题志愿服务助力全省脱贫攻坚系列行动计划。大力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春雨工程”等一系列面向农村地区的志愿服务活动。动员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党员干部志愿者、文明单位志愿者、公益慈善类组织志愿者、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开展对口帮扶牵头活动,在全省开展文明单位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倡导以家庭为单位参与扶贫志愿服务活动,以家庭的 “微志愿”带动社会的“大志愿”。推进“社工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工”扶贫专项行动运行模式,汇聚更多的社会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依托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全省扶贫志愿者数据库,强化全省扶贫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健全扶贫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大力宣传和激励扶贫志愿服务先进典型。

  六、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举措

  (一)完善建档立卡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工作,提高精准识别质量,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纳入符合条件但遗漏在外的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确保应扶尽扶。坚持现行扶贫标准,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开展普查,解决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脱贫攻坚工作短板。

  (二)完善扶贫开发大数据平台。通过端口对接、数据交换等方式,实现户籍、教育、健康、就业、社会保险、住房、银行、财政贴息、农村低保、残疾人等信息与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信息有效对接。加强数据管理,及时采集录入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基本情况、生产生活条件、收入、社会保障以及危房翻建改造、金融扶贫、产业扶贫、财政贴息、基础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手段,建立“数据决策、数据管理、数据考核”的精准扶贫工作机制,规范信息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工作,强化贫困数据综合分析、研判能力,及时掌握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工作成效,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各部门指导基层工作提供依据。探索精准扶贫档案数字化管理。发挥好“中国社会扶贫网”平台作用,建立“互联网+社会扶贫”辽宁平台,实现贫困供需信息社会公众查询、互联网便民服务,确保贫困人口发展需求与社会帮扶有效对接。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标准构建扶贫开发信息安全防护体系,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三)完善贫困退出机制。严格执行贫困退出标准和程序,规范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贫困退出管理,贫困户脱贫确保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目标,贫困村、贫困县退出以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 2%为主要指标,取消行业部门与扶贫无关的搭车任务。脱贫攻坚期间内扶贫政策保持稳定,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相关政策保持一段时间。

  (四)完善扶贫统计监测体系。加强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数据和农村贫困统计监测数据衔接,进一步完善指标统一、项目规范的贫困监测体系。强化扶贫开发大数据平台共享使用,拓展扶贫数据系统服务功能,为脱贫攻坚决策和工作指导等提供可靠手段和支撑。建立脱贫成效巩固提升监测机制,对脱贫户实施跟踪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开展贫困村定点观测,跟踪了解脱贫进程、扶贫成效、发展变化,建立完善脱贫攻坚档案资料。重点围绕脱贫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组织调查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获得帮扶情况、参与脱贫攻坚项目情况等,为迎接国家组织开展的贫困人口脱贫情况普查做好各项准备。

  七、关注支持贫困残疾人脱贫

  (一)落实贫困残疾人综合保障性扶贫举措。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低保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落实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和残疾人低保分类救助政策。推进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重度残疾人政府代缴保费政策。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增强补贴制度的保障能力和水平,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加大力度做好农村失能重度贫困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保障措施,确保失能重度贫困残疾人既脱贫、又解困。

  (二)全面加强残疾康复服务。制定并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基本实现全省残疾儿童应救尽救,推动落实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政策,优先为有医疗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20年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落实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扩大农村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为残疾人发展生产、就业增收创造条件。对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鼓励各地区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设立公益岗位、机构托养等多种方式,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日常生活照护服务,鼓励对建档立卡的贫困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开展以奖代补居家服务,缓解家庭生产增收能力不足问题。

  (三)持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危房改造。2020年全面完成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落实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优先改造计划,增加政府补贴支持力度,对无力承担自付资金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资金补助,2020年全面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四)推动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着力提升农村贫困残疾人教育水平,精准掌握残疾儿童教育需求,按照“一人一案”教育安置计划,做好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加大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救助力度,开展贫困残疾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就学资助和就业支持工作,帮助完成学业顺利就业。落实贫困残疾高中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

  (五)支持有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就业脱贫。将有劳动能力和生产愿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产业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加强跟踪指导和技术服务。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就业创业。实施电子商务助残扶贫行动和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普遍开展就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支持贫困残疾人家庭生产就业增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在资产收益分配、扶贫资金和其他资产折股量化时予以适当倾斜照顾,力争实现贫困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全省贫困人口平均增速水平。

  八、关注支持边境地区脱贫攻坚

  (一)改善建档立卡贫困边民住房条件。加大各类资金对危房翻建和改造投入力度。优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问题。 2018年完成抵边行政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存量危房改造。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改造、新建及置换符合安全标准的村集体公租房屋、闲置农房、集体公房等方式,到2020年,确保解决抵边自然村建档立卡贫困边民住房安全问题。

  (二)切实加强边境村镇道路建设。加快边境地区通村路、资源路、旅游路建设,优先支持抵边乡镇、行政村、已撤并行政村通硬化路建设。多渠道筹措各类资金,加快推进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优先支持边境地区县乡公路改造、窄路面公路加宽改造、危桥改造以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强化抵边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制。

  (三)提高建档立卡贫困边民社会保障水平。加快整合乡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边境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有效解决边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对边民中的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补贴。

  (四)支持边民扩大就业。支持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采取领办农民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方式返乡创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边民劳动致富。

  九、实施综合政策支持保障

  (一)实施财政投入政策支持保障。坚持增加政府扶贫投入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重,健全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支持贫困地区围绕现行脱贫目标,尽快补齐脱贫攻坚短板。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教育、医疗保障等转移支付支持力度。规范扶贫领域融资,增强扶贫投入能力,疏堵并举防范化解扶贫领域融资风险。进一步加强资金整合,赋予贫困县更充分的资源配置权,确保整合资金围绕脱贫攻坚项目精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全面加强各类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落实资金使用者的绩效主体责任,明确绩效目标,加强执行监控,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确保扶贫资金特别是到户到人的资金落到实处。

  (二)实施金融扶贫政策支持保障。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用好扶贫再贷款资金并积极运用自有资金加大对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力度,对扶贫再贷款资金使用绩效较好的金融机构加大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扶贫再贷款的运用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管理细则》(银发〔2016〕173号)相关规定。贫困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扶贫部门建立金融精准扶贫信息对接共享机制和适用扶贫再贷款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挂钩机制,推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创业就业,重点支持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含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进一步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的作用,增加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扶贫信贷投放,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完善普惠金融事业部体制机制。创新产业扶贫信贷产品和模式,建立健全金融支持产业发展与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挂钩机制和扶持政策。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贫困户可协助其办理贷款展期业务。加强扶贫信贷风险防范,支持贫困地区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继续深化和完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鼓励面向乡村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服务。支持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站建设,逐步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特色农业险种,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探索发展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保险+期货”、设施农业等新型险种。扩大贫困地区涉农保险保障范围,开发物流仓储、设施农业、“互联网+”等险种。鼓励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设立或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

  (三)实施土地政策支持保障。支持贫困地区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挖掘土地优化利用脱贫的潜力。贫困地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审查批复。新增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向贫困地区倾斜。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允许在省域内调剂使用。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指导和督促贫困地区完善县级土地整治规划。

  (四)实施人才扶贫政策支持保障。深入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境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扩大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选派培养规模。贫困地区在县乡公务员考试录用中,从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人员中定向招录公务员,从贫困地区优秀村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

  (五)实施科技扶贫政策支持保障。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动员全社会科技力量投入脱贫攻坚主战场。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地区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和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打造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农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孵化基地。组织省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家组成省级科技特派团,派驻到有一定基础的特色产业县乡,开展“一县一业”和“一乡一品”农业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推动贫困地区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实施农民技术员培养工程,为贫困地区培养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十、加强党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

  (一)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增强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和行动自觉,层层传导压力,压实扶贫脱贫责任。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重在把党中央大政方针转化为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督导,促进工作落实。坚持把脱贫攻坚工作纳入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重要内容。各市委、市政府从当地实际出发,重点做好上下衔接、指导基层、域内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推动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县级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重点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对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承担具体责任,负责推动各项政策落地和各项工作落实。各市县乡村每年要向上级党委、政府递交脱贫攻坚责任书,实行对账销号,加大问责问效力度,以实际行动体现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和行动自觉。

  (二)压实行业部门扶贫责任。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省(中)直成员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实化具体举措,分解到年、落实到人。各行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职责,制定脱贫攻坚专项工作三年行动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方法路径及完成时限,全力推进脱贫攻坚。行业扶贫成绩纳入党政干部实绩综合考核。各行业部门每半年、全年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本单位本系统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脱贫攻坚期内,行业部门扶贫干部、定点扶贫干部、驻村扶贫干部要按政策规定保持稳定,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

  (三)压实驻村帮扶责任。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结对帮扶责任人和1.2万名下派到乡到村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推动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落地生效。建立例会通报、考勤管理、工作报告、纪律约束、考核激励和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加强对驻村帮扶人员的选派、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激励驻村干部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帮扶工作。派出单位要加强对派出人员的跟踪管理,按政策规定保持人员稳定和驻村时间,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保证驻得下、会帮扶、有成效。

  (四)建立定期工作制度。省委、省政府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脱贫攻坚工作,各市委、市政府每两个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脱贫攻坚工作,各县委、县政府每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脱贫攻坚工作,省级贫困县党政正职每个月至少要有10个工作日用于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五级书记遍访贫困对象行动。省委书记遍访省级贫困县,市委书记遍访脱贫攻坚任务重的乡镇,县委书记遍访贫困村,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组织书记遍访贫困户。以遍访贫困对象行动带头转变作风,接地气、查实情,了解贫困群体实际需求,掌握第一手资料,发现突出矛盾,解决突出问题。

  (五)完善督查考核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扶贫督查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充分体现省负总责原则,切实解决基层疲于迎评迎检问题。改进第三方评估方式,缩小范围,简化程序,精简内容,重点评估“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提高考核评估质量和水平。未经省里批准,市级以下不得开展第三方评估。综合利用人大、政协、纪检、检察、审计工作成果,建立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约谈机制。

  (六)推进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加强理论武装,狠抓农村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月报告制度,有针对性地推进农村基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指导工作,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农村党支部组织生活规范化。加强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把贫困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摆到突出位置,以县为单位,对贫困村党组织书记履职状况进行逐村摸底排查,搞好分析研判,制定选配工作方案,坚决调整撤换不胜任、不合格、不尽职的贫困村党组织书记,对本村没有合适人选的,采取从县乡机关公职人员中选派或由外村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跨村兼任等办法,确保贫困村党组织书记素质过硬。加大村级后备干部培养力度,为选优配强村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储备人选。持续深入推进“千村整顿工程”,把新一轮排查出来的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作为重点整顿对象,“一村一策”制定整顿工作方案,建立整顿台账和销号制度,采取领导干部包保、部门帮扶、下派工作组等措施,推进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特别是贫困村党组织转化升级。结合开展村“两委”集中换届前摸底排查工作,加大对农村黑恶势力、封建宗族势力专项排查力度,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民政等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着力解决可能影响村“两委”换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进农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进一步净化农村政治生态,为打好脱贫攻坚战筑牢坚实的战斗堡垒。抓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落实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推动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30号),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抓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党建专项经费的落实,及时足额兑现村干部报酬待遇,激发贫困村干部扎根基层、干好工作的热情。

  (七)培养锻炼过硬的脱贫攻坚干部队伍。严格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贫困县党政正职在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前原则上不得调离、脱贫摘帽后仍要保持稳定一段时间的相关要求,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队伍稳定。认真落实《关于聚焦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实施方案》,采取分级分类组织实施的办法,开展贫困地区党政领导干部、部门行业干部、扶贫系统干部、帮扶干部、贫困村干部全口径培训工作。以“增强党性意识、严格组织观念、提升农村组织力”为目标,每年对村党组织书记全员轮训一次,着力提升带头致富、带领致富的能力。真情关爱扶贫干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关注身心健康,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艰苦地区和奋战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注重在脱贫攻坚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对如期完成任务且表现突出的贫困县党政正职应予以重用,对在脱贫攻坚中工作出色、表现优秀的扶贫干部、基层干部注重提拔使用。在脱贫攻坚中,严格区分贪腐违纪、盲目决策造成损失和工作失误、市场波动、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损失的责任,营造宽容失误、勇于担当的良好氛围,牢固树立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鲜明导向。对奋战在脱贫攻坚一线的县乡干部落实好津补贴、周转房等政策,改善工作条件。对在脱贫攻坚中因公牺牲的干部和基层党员的家属及时给予抚恤,长期帮扶慰问。全面落实贫困村干部报酬待遇和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八)加强脱贫攻坚宣传。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系列工作部署,宣传脱贫攻坚典型经验,宣传脱贫攻坚取得的成就,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注入强大精神动力。组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推出一批脱贫攻坚重点新闻报道。积极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推广。推出一批反映扶贫脱贫感人事迹的优秀文艺作品,加大扶贫题材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九)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集中力量解决扶贫领域“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考核评估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确保取得明显成效。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调查了解实际情况,注重发现并解决问题,力戒“走过场”。注重工作实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减少村级填表报数,精简会议文件,让基层干部把精力放在办实事上。严格扶贫资金审计,加强扶贫事务公开。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强占掠夺等行为。依纪依法坚决查处贯彻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问题,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问题,坚决纠正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巡视巡察工作重点。加强警示教育工作,集中曝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十)防范脱贫攻坚领域风险。防范产业扶贫市场风险,防止产业项目盲目跟风、一刀切导致失败造成损失,各地区要对扶贫主导产业面临的技术和市场等风险进行评估,提高产业扶贫项目组织程度,结合当地实际,培育区域特色优势品牌,延伸产业链,拓宽销售渠道,降低市场波动对脱贫增收的影响。高度关注金融扶贫领域风险,防止金融机构借支持脱贫攻坚名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加强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和扶贫小额信贷监测,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履行好贷款投放主体责任,既全力做好信贷扶贫工作,又避免贫困户因过度举债导致返贫。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排查,纠正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违规用款等问题。防范加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止地方政府以脱贫攻坚名义盲目举债,防止金融机构借支持脱贫攻坚名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防范社会风险,防止贫困户和其他农户因享受政策利益失衡引发矛盾,做好群众疏导工作。健全涉贫舆情分级管理和处置机制,加强对脱贫攻坚舆情监测,及时引导社会舆论,防止不良炒作一些意外重大事件干扰脱贫攻坚大局。

  (十一)统筹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地区乡村振兴主要任务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相关支持政策要优先向贫困地区倾斜,重点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规划衔接、政策配套、机制整合和工作统筹,补齐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以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成果,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同步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目标。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7〕16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96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15个重点贫困县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1号)等文件精神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责任编辑:朱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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