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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贫困县区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

2018年11月01日 13:21   来源:陕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婕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规定从2018年10月16日起,全省贫困县(区)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从助力企业发展、促进创业等方面支持脱贫攻坚。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12月。

  通知明确,贫困县(区)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比例可提高到60%;欠费的参保企业可以补缴失业保险欠费,并享受免收滞纳金优惠政策,一次可申请2014年以来的稳岗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补贴。

  在促进创业就业方面,各贫困县(区)人社部门要针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技能状况、培训需求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就业援助措施,开展精准帮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到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申请已经核定而尚未到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创业补助2000元。

  在提升技能水平方面,各贫困县(区)人社部门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累计缴费12个月(含)以上,并且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可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在农民工用工方面,各贫困县(区)用人单位应依法将未参保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从制度上实现广覆盖。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可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标准同比例缴费,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通知要求,各市(示范区)级人社部门应统筹安排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在资金使用上向贫困县(区)及贫困人群倾斜,在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优先受理贫困县(区)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员的有关补贴资金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拨付;对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市(示范区),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


(责任编辑:朱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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