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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未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扶贫对象将被处分

2017年06月20日 10:25   来源:西安晚报   

  本报讯 (记者 郭欣) 昨日,省法制办公布《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农村扶贫开发实行建档立卡管理,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农村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其他部门也应建立行业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就相关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其中,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住建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就业创业脱贫,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负责贫困人口兜底保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及时组织开展巡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扶贫主管部门设立专线,接受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扶贫开发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和相关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未按规定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扶贫对象或故意将不符合条件的纳入扶贫对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责令辞职或撤职的处分。

  7月10日前,您可寄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或拨打电话63916417及发送邮件至ljw0009@qq.com提出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 :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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