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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几点思考

2017年04月21日 13:06   来源:四川日报   

  民族地区由于特殊的历史、自然地理、经济及社会文化因素,存在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减贫速度慢、减贫成本高及脱贫任务重的困难,是当前及未来脱贫攻坚的主战场,直接关系到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败。四川大小凉山彝区及高原藏区正是这样的典型连片贫困民族地区,是我省脱贫攻坚的硬骨头。笔者基于实地调研,分析了当前我省民族地区精准扶贫中面临的矛盾风险并提出对策建议。

    □李丹 李鹏

  精准扶贫脱贫面临的四个矛盾

  以收入为决定性指标的贫困线标准与民族地区多维贫困的矛盾。贫困具有多维性,不仅指收入不足,还包括文化贫困、教育贫困、健康贫困、精神贫困等。我省民族地区具有多维贫困的特征,尤其体现在经济贫困与教育贫困、健康贫困及文化贫困的交织叠加上。因此目前以收入为决定性指标的贫困线标准并不符合民族地区多维贫困的现实。以经济脱贫为基础,我们更应看到教育、健康、文化脱贫对民族地区发展的深远意义。扶贫、扶智与扶志结合才能做到标本兼治,收入脱贫虽足以解决“两不愁”,而教育与文化脱贫才可实现精神脱贫,从而使贫困群众真正走向自尊自立自信与自足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精准识别的正式性与基层实践的非正式性的矛盾。精准识别贫困对象是实现精准扶贫的基础。各级政府均发布了精准识别的制度性文件及规范化操作流程,然而由于民族地区特殊的社会人文环境,在基层实践中这种制度化规范难以完全遵守。比如收入调查如何精确?指标限制与实际需求不匹配如何平衡?扶贫的福利性内涵对大多数并不富裕的村民构成了较强的利益诱惑,也因此诱发少报和虚报收入等行为。在收入调查无法精确化的前提下,要想精准识别贫困户有一定困难。同时,自上而下的指标配额难以保证不同地区与不同村社间横向公平。谁来识别贫困户,如何识别贫困户,仍需要我们在工作方法与机制上进行创新。

  业绩导向的“要我脱贫”与贫困主体参与不足的矛盾。以政府为主导的精准扶贫是党和政府对贫困群众的政治承诺,也是庄严的历史使命。以业绩为导向的层层目标分解将扶贫工作的压力向下传导,并与扶贫干部的奖惩升迁挂钩。然而由于民族地区贫困人口受教育水平较低及对国家政策理解的局限性、迟滞性,凸显了政府扶贫治理下“要我脱贫”的意味。部分贫困户在对政府帮扶寄予高度期望与依赖的同时,对自我能力发展的关切和公共事务的参与则十分有限。比如产业扶贫的技能培训常常缺乏年轻主体的参与,一些集体资产发展项目的群众参与度不高等。精准扶贫治理的主体不仅仅是各级政府,贫困群众既是治理对象,也是治理主体,因而必须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性、能动性与创造性。

  高度系统化的政府扶贫与第三方社会组织缺位的矛盾。以政府为主导的精准扶贫呈现高度系统化特征,自上而下的目标分解、资源配置及项目落地实施体现了政府扶贫治理的可控性。一方面是政府主导下的基层扶贫干部人力及能力或有不足,常常面临着“工作做不完,压力大”,穷于应付的困境;另一方面是民族地区第三方社会组织在扶贫治理体系中的缺位。公益性、慈善性、专业性社会组织是构建多元共治的扶贫主体的重要成分,政府购买、服务外包等是实现善治的有效手段。因此,有必要在精准扶贫协同治理框架下,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以弥补基层公共人力资源不足之弊,并提高精准扶贫的成效。

  精准扶贫脱贫面对的三个问题

  产业扶持同质化与市场化不足的问题。产业扶贫是精准扶贫的主要举措,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摆脱贫困。笔者调研的一个地区,全面实施了“1+X”产业扶贫计划,“1”是指全域发展核桃产业,“X”代表各地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产业项目。由于受自然地理、农业传统因素限制,大多数地区呈现同质化的农业产品。那么问题是,高度同质化的农产品如何实现其预期的市场价值?高度分散的贫困户如何抵御农产品销售的市场风险?因此,应引进“公司+农户”的产业扶持模式,利用企业的产品与市场经营专业化能力来减少贫困群众的市场风险。同时通过“互联网+”的经营方式实现“订购—生产—加工—包装—配送”一体化,弥补民族地区远离市场的劣势。

  农村劳动人口的城镇化流动与新村建设空心化问题。民族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一是进入城镇务工,二是到附近相对发达县市农村租地种田。同时,为获得相对优质的教育资源,部分农村家庭送子女进城租房读书。因此,农村的常住人口基本上以老人、儿童、留守妇女及残疾人为主体,与传统的农村社区形成较大反差。不论是精准扶贫中的技能培训、产业扶持、农民夜校,还是新寨、新村建设或易地搬迁,都需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的参与。那么,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农村劳动力外流与城镇化趋势给民族地区贫困人口带来了什么影响,精准扶贫与新村建设又该如何适应这种变化呢,我们需要跳出农村看农村,避免新村建设空心化风险。

  贫困群众脱贫可持续性问题。让贫困群众脱贫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精准扶贫的最终目标。在各种政策措施的作用下,实现在一个静态时点上的收入脱贫或许还相对容易,但是要做到持续的收入增加、脆弱性减少以及能力增强等则需长久之功。民族地区贫困群众对于脱贫后返贫的主要担心来自因病返贫以及红白喜事花费返贫等,比如部分地区流行的厚葬薄养观对脱贫可持续性就有不利影响,而省委提出的“四个好”目标尤其是“好习惯、好风气”构建可谓切中时弊。可持续脱贫的影响因素复杂,导致了贫困生成的动态性与风险性。笔者认为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与习俗因素不可忽视,移风易俗需要长期努力。

  搞好精准扶贫脱贫的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问题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进行系统思考、系统规划,是扶贫脱贫可持续的基础。正确认识民族地区贫困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将扶贫短期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相均衡,短期绩效与中长期绩效并重,辩证把握扶贫与扶智、扶志的关系,将基于能力与资产建设的开发式扶贫与兜底式的救济型济贫相结合,多管齐下,精准施策。在推进产业扶贫中高度重视科技扶贫、绿色扶贫,引入项目以可持续发展为考量,保证“青山绿水”与扶贫脱贫效果并存。深度拓展与延伸贫困适龄人口的文化素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及创业素质教育,以中高职教育为依托,全面提高民族地区人口素质,阻断民族地区贫困的代际传递。

  构建多元协同的扶贫治理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贫困产生的多维性与多因性决定了精准扶贫需要政府与各种社会力量的协同治理。因此,精准扶贫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精准扶贫治理不是简单的一套制度安排,而是一个涉及多层次、多方面治理主体协调互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需要正式制度的安排,也需要非正式制度发挥有效性作用。在上述治理逻辑下谨慎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创新,适度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民族地区的扶贫,如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精准识别与评估,参与扶贫项目的落地实施与绩效评估,吸引公益与慈善资金进入民族地区帮弱助学等。

  延伸扶贫产业链,建立扶贫产业项目的增值与收益分享机制,是扶贫脱贫可持续的关键。产业扶贫是开发式扶贫的主要形式,然而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产业迭代日益加快。对于我省民族地区而言,有机、生态、特色农业项目无疑是现实的发展选择。因此延伸农业产业价值链,构建贫困人群参与的产业项目增值与收益分享机制十分必要。运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合作模式,推进农产品深加工;运用“农业+互联网”的销售订购模式,拓宽产品销售渠道;运用“采摘农业+乡村旅游+集体股份经济”的特色化运作模式,提升农业项目的附加值,由此帮助贫困农户在分享劳务收益的同时,获得产品价值链的增值收益。

  建立贫困人口动态监测与救助机制,是实现扶贫脱贫可持续的保障。贫困产生的多维性与动态性决定了建立贫困监测与救助机制的必要性。应整合扶贫部门、民政、社保及农业口的相关数据,构建民族地区贫困人口动态监测大数据,并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以保障扶贫与社会救助的协同运行,从而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实现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作者单位分别为:四川大学、省人社厅)


(责任编辑 :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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