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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贫困县党政领导政绩“考纲” 扶贫“成绩”决定干部任免

2016年12月12日 07:32   来源: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记者刘申、陈亦帆 通讯员董斌)12月9日,记者从湖北省扶贫办获悉,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近日联合出台《湖北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与精准扶贫实绩考核办法(修订)》,从2016年至2020年,对全省37个贫困县的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进行年度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任免直接挂钩。

  据了解,考核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20%)和精准扶贫(80%)两方面内容。其中,精准扶贫考核内容由减贫成效、精准识别与动态监测、精准施策落实情况、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资金使用精准及扶贫投入情况、扶贫开发主体责任落实、奖励指标、约束指标等八个指标组组成。

  按年度考核结果,对贫困县排列出A(优)、B(良)、C(中)、D(差)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A、B等次的贫困县,以省委、省政府名义通报表扬,并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A等次的贫困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予以表彰和提拔重用。

  考核结果为C等次的贫困县,其所在的市(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考核结果为D等次的贫困县,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约谈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D等次且整改不力的贫困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调整。

  同时,把省政府与贫困地区的市(州)、县所签订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责任状中所规定的年度减贫人数和贫困县、贫困村出列计划,作为年度目标管理硬任务和扶贫开发评先表优的刚性条件,凡没有完成减贫目标任务的一律不得参加A、B类评选。

  对提前实现脱贫目标的贫困县,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解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贫困县限制或禁止的事项。但仍继续享受规划期限内的扶贫开发政策,次年起不再参与贫困县考核,并按有关政策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编辑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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