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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林: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 提高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

2016年11月04日 10:07   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副部长 胡静林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工作,逐步构建了针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财政综合扶贫政策体系。在各级财政扶贫投入规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贫困地区统筹安排使用扶贫资金却面临着一些难题。比如,由于上下权责不匹配,贫困县没有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自主权,“基层最知道自己哪儿疼,却没法开方抓药”;又如,专款专用的规定,“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一定程度上造成项目和资金“碎片化”使用,制约了精准扶贫措施的成效。

  一项意义深远的重大改革

  在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既是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举措,又是中央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这项试点改革力度之大,在涉农资金改革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试点的基本思路是:中央和省市级部门将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的配置权、使用权完全下放到试点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确定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并安排好相关涉农资金。这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有利于激发地方内生动力,有利于缓解财政资金沉淀和滞留,解决涉农资金使用分散、“供需错配”等问题,体现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

  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举措。在贫困县开展涉农资金整合,不是为整合而整合,整合只是手段,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脱贫攻坚的成效。要实现精准、改变资金“碎片化”的状况,就必须真正下放项目和资金权限,打破对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各种束缚,通过科学的规划和有效的项目平台进行承接,确保资金投向最重要的方向、最关键的环节、最精准的对象。

  中央部门“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试点要求中央部门不仅要把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交给试点贫困县,而且要花更大精力加强管理和服务,这实质上是有关部门“刀刃向内、自我革命”,也是各部门从服务扶贫大局出发,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体现。

  支持贫困县主动作为

  就中央部门而言,要加大投入,充分放权。一方面,切实加大投入,为贫困县资金整合提供有力的财力保障。另一方面,充分授权,为整合试点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要求,截至目前,审计署、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扶贫办、国家民委相继制定出台了本部门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旅游局也在有关文件中对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表明了支持试点的积极态度。

  就贫困县而言,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以往涉农资金整合不够彻底,基层既担心整合后部门削减投入,又担心“打酱油的钱买醋”被追责,个别的还以此为借口不作为。对此,审计署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审计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落实的意见》,明确表示“对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继续以‘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专款专用’等为借口,造成资金长期趴在账上难以发挥效果的问题,要坚决查处、坚决曝光,促进各级各部门在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中积极作为、有效作为”,彻底打消了贫困县开展试点的顾虑。我们认为,任何改革的推进,都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炼经验的渐进过程。试点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但不能因为有问题而不作为。要对试点设置一定的容错空间,更重要的,通过试点及时发现问题并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

  防止贫困县乱作为

  需要看到的是,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后,面对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贫困县在工作自主性大大增强的同时,资金管理的风险也相应骤增。因此,贫困县要重点做好“接”和“用”的文章,切实防止“乱作为”。

  完善制度保障,做好规划衔接。从中央到省级,要及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在制度环境上给贫困县整合资金“松绑”。贫困县作为实施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好整合的实施方案,特别是要聚焦脱贫目标,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各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用脱贫攻坚规划统领扶贫工作,让资金跟着规划走。同时,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整合工作。

  推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坚持全面推进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制度,并结合实际创新公开公示的形式,增强信息传递的有效性,便于农民广泛参与和社会有效监督。

  加大监管力度,构建多元化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贫困县对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整合管理监督。此外,还要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强化绩效评价,建立完善考核机制。要加强对资金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坚持把脱贫成效作为衡量整合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要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对评价、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整合试点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学习时报》(2016年10月24日A6版)


(责任编辑: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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