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有标准有程序 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
贫困退出如何“退”?10月1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明确贫困退出标准和程序,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确保2020年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如期有序退出。
《实施办法》指出,贫困退出的实施范围是全省58个贫困县以及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实施办法》明确了退出标准,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为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主要指标;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贫困县90%以上的贫困村通过扶贫实现退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在退出程序上,《实施办法》指出,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以贫困户退出为例,要严格按“村内民主评议、村内核实认可、村内公示、乡(镇)审核公告、县监督检查”的程序办理。
《实施办法》强调,贫困户、贫困村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可继续享受国家及省扶贫相关政策,防止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及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里给予奖励。对脱贫规划中提前退出的贫困县,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里给予奖励;各市县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脱贫摘帽。
为防止追求短期政绩,搞“假脱贫”“数字脱贫”,《实施办法》也强调,对贫困退出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记者赵建军)
(责任编辑: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