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速推进,我国扶贫事业惠及8000多万残疾人。残疾人受益于扶贫事业,离不开对其基本生存与发展权利的保障,这与我国人权保障的全面法治化密切相关。2008年中国成为《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首批签署并批准的国家。与此同时,中国修订《残疾人保障法》,明确提出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平等接受教育、劳动就业、参与文化生活、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等权利,并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强化了侵害残疾人的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中国政府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无障碍建设条例》等专项法规,对残疾人的教育、就业和无障碍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权利做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我国残疾人扶贫事业取得的实际进展和积极经验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残疾人医疗康复、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国家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国家不仅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还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各地依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补贴标准。
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实现个人发展的权利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提高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提高特教教师职业吸引力,推进全纳教育,并确保30万人口以上的县建好一所特教学校。此外,教育部门加快改革步伐,在普通高考中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与合理便利支持,让更多残疾学子平等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残疾人平等参与劳动就业的权利更有保障。国家颁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保金征收、支出工作更加规范化,残疾人就业户籍歧视被打破,对用人单位鼓励政策的完善,对残保金监督机制的加强,都令残疾人就业形势在整体上得到改善。在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方面稳步推进,特别是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下发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党政部门要带头招录残疾者。这一意见不仅要求各级部门按比例招录残疾者就职,还特别提出到2020年,省级残联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士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并且在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上,“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此外,政府积极探索推动多种就业形式乃至支持性就业。在《关于统筹城乡促进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工作情况的通报》中,推动多种形式就业被推上日程;残疾人运用网络技术实现就业等新形式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无障碍出行方面,新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要为残疾人提出服务需求和办理乘机手续提供方便,充分尊重残疾人在安检中的隐私,完善了残疾人登机、离机的规定。此外,在各地车站设立专门无障碍服务中心以及在公共交通车辆上设置残疾人专座,为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条件和交通补贴,以及各个公共服务部门改造无障碍设施,都为残疾人无障碍出行提供了必要条件。
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更加完善,社区残联协理员或专职委员在国家购买公益岗位的支持下,收集当地残疾人的精准扶贫信息,定期调查、走访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掌握残疾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协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残疾人扶贫发展工作;宣传涉及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及优惠扶持政策以及鼓励残疾人动员各方资源、自强自立谋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最后,对残疾人生存与发展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完善。国家大力推进残疾人法律援助事业,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降低经济困难标准,提升办案质量,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帮助残疾人及时获得有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残疾人扶贫事业成就巨大,但挑战也同样巨大。农村贫困残疾人依然是国家脱贫攻坚战的重点和难点群体;孤寡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与其他群体的收入差距还有继续扩大的倾向;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贫致病仍是残疾人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还有重重障碍。凡此种种,我们不可掉以轻心,要依据《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等文件,积极创造各种条件,激发、凝聚更多力量,使残疾人贫困户脱贫增收。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
(责任编辑 :景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