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移民搬迁:还需拓宽思路、亮出实招——关于移民搬迁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贫困人口移民搬迁是我国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但是在实际搬迁过程中,个别地区出现了以下问题:
一是补助标准低,搬迁户及当地政府筹资压力大。尽管上级财政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但建筑成本成倍上升后抵消了补助标准的提高。直接导致两种结果:一是贫困户仍然面临巨大的筹资压力,许多贫困户和低保户虽有强烈搬迁愿望,但无力筹资,致使在工作中出现“搬富不搬穷”的情况。二是一些贫困区县为了筹集搬迁点建设资金,只能大量挤占本该用于县域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D级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改水改厕等其他专项资金,以及水利、电力、交通、环保、农业等部门专项资金。这种挤占式配置,意味着贫困区县为了救急救难,牺牲了整个县域基础设施改善和长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致使一些贫困区县陷入“在贫困中发展,在发展中贫困”的怪圈。
二是由于政策限制,搬迁户的房屋使用权受限。且搬迁点安置房建设用地及房屋“双限”政策制约了搬迁户非农产业发展。按规定,迁建点房屋用地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人均房屋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一些具备发展乡村旅游资源优势的乡村,由于用地和住房的“双限”政策,搬迁户用难以开展旅游接待等经营项目。
三是基础设施薄弱,致使后续发展乏力。由于重点贫困县往往扶贫搬迁数量大、建设成本高、专项资金少,资金缺口较大,部分迁建点水电、道路、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体、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不全或标准太低,既影响迁入户的生产生活质量,也影响开展乡村旅游等非农产业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大面积移民搬迁工作有序开展,建议:
一、科学定价,适当提高搬迁补助标准。根据建设成本逐年上升的实际,适当提高财政专项补助标准,缓解因成本上升给贫困户及贫困县带来的筹资压力。一是按照迁建点搬迁安置规模,建议每一个迁建点由省、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一笔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问题。二是按照建设成本上升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特别是贫困户搬迁补助标准。
二、在有条件的迁建点适当配置一定比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针对一些具有发展乡村旅游资源优势和条件的迁建点,应把乡村旅游作为支撑产业纳入了规划。建议在未来规划建设迁建点时,按照搬迁规模或发展乡村旅游对用地的需求,适当配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可多途径解决,搬迁户原宅基地划出一部分视为地票,村内已经丧失居住功能的空置宅基地应就地转换为经营性建设用地,村内空置的学校等公建项目用地可置换到迁建点作为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些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应量化确权到村集体和搬迁者个人。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直接入市,村集体和个人可以此为资源进行自主开发或吸引城市资本合作开发,也可进入土交所挂牌交易。
三、特许城镇居民个人到迁建点购房或与农民合作建房。搬迁户房屋实际上具有双重功能,即一部分用于自住,一部分可用于旅游接待。从实际用途看,其房屋连同建设用地产权也具有双重性,即自住部分为用益物权,接待部分应按经营性用房和用地确定产权。建议对于旅游接待功能部分,其出让或建设时对城镇居民个人放开,城镇居民个人购买或与搬迁户合作房可设置限制条件,如只能作为所有者个人度假休闲自用,空置时间可委托农民租赁,不能买卖。这实际上相当于城镇居民个人的旅游消费。放开后可形成多赢格局:政府减少财政补贴,居民个人可以大大低于旅游地产的价格获得度假房,同时在城镇居民个人使用之外的大部分时间,农民可作旅游接待用房,减轻搬迁户负担。
四、加大迁建点基础设施和经营设施配套。对以乡村旅游产业为支撑的迁建点或小片区,提高建设用地标准和迁建还房面积,以增大经营性用房面积;加大市政环卫、停车场、水电讯等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并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完善经营性配套功能。
(作者系福建省政协常委、漳州市人大副主任、台盟漳州市委主委)
(责任编辑 :景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