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夏海军)记者9月17日从省扶贫办获悉,我省近日出台《关于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出列、贫困县摘帽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确保到2020年全省扶贫对象有序退出。
“《实施意见》明确了扶贫对象退出标准和程序,能有效提高扶贫开发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做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解决脱贫攻坚‘如何退’的问题。 ”省扶贫办主要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贫困人口脱贫标准分别是,贫困人口脱贫以户为单位,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有安全住房;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符合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件的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基本医保。贫困人口脱贫程序为评议公示、审定公告、备案标注、颁发脱贫光荣证。
贫困村出列标准分别是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有1项以上特色产业;村集体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
村内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明显改善。贫困村出列程序为村级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定、备案标注。
贫困县摘帽标准分别为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贫困村全部出列;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省水平。贫困县摘帽程序为县级申请、市级初审、省级核查、审定公示、摘帽审批。
《实施意见》规定,扶贫对象退出机制要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扶贫对象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贫困人口脱贫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出列、贫困县摘帽必须进行审核审查,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据悉,退出机制实施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出列、贫困县摘帽后,在一定时期内原有扶贫开发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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